2010年10月17日星期日

香港與內地會計法規體系特征

()香港會計法規體系的特點
  1.香港會計法律規范主要有《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證券上市規則》。而內地會計法規體系包括3個層次: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公司法》以及《證券法》中有關會計的規定;會計基本准則、具體會計准則和分行業的會計制度;由企業自行制定的內部會計制度。
  2.香港會計准則制定主體為民間職業團體。由於曆史原因,香港受英國影響,香港會計准則和會計指南由職業社團組織香港會計師公會(HK SA)制定發布。HKSA是民間獨立團體,表現在會計上屬於社會公認型。對企業會計工作雖不具法律約束力,但社會上約定俗成、共同遵守。而中國內地曆史傳統文化使人們習慣於按國家法律法規辦事,《企業會計准則》由政府機構發布,表現在會計上屬於法規型”,對企業會計工作有法律約束力。
  3.會計准則制定的指導思想。1992年前香港制定會計准則主要參考英國會計准則。1992年後HKSA便轉向以國際會計准則IAS為基礎。1995,HKSA發布了參照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 ASC)聲明而制定的框架說明,發展一套以國際會計准則為依據的香港會計准則。
  4.香港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一般原則。香港會計師公會所頒發的會計准則提出的四項基本觀念是持續經營、應計制、一致性、審慎性”;內地准則將應計制、一致性和謹慎性列入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而香港則將其列入會計核算的基本前提。香港則對貨幣計量無硬性規定,而由企業自定,同時列報報告貨幣。內地相關規定較嚴格,而香港規定較自由。香港在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方面與大陸無很大差別。
  ()中國會計法規體系的特點
 
 1.中國會計法規體系按制定機關不同可分3個組成部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會計法律;國務院或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會計行政法規;會計准則和國務院各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會計行政規章制度。
  (1)會計法律。作為會計制度體系的最高層次,《會計法》對會計行政法規、會計行政規章制度等起決定作用。其他會計行政法規和會計制度不能與之相抵觸。中國會計法律有兩種形式:專門規范會計行為的法律,如《會計法》和《注冊會計師法》;會計相關法律,如《公司法》、《經濟合同法》、《稅收征管法》等法律中的許多有關條款。
  (2)會計行政法規。作為會計行為規范,內容上多屬於對會計法律的具體化,因而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如199012月國務院發布施行的《總會計師條例》具體規定了總會計師的職責、權限和總會計師的任免與獎懲。
  (3)會計准則與會計行政規章制度。我國會計准則由企業會計准則(基本會計准則)與具體會計准則兩部分構成。企業會計准則於1992年公布,至今財政部已陸續發布17項具體會計准則,還有20餘項具體會計准則將陸續制定頒布。會計行政規章制度如《企業會計准則》、《企業財務通則》等作為會計行為規范,規范著會計工作各個方面。
  (4)行業會計制度。作為用來衡量和指導特定行業會計核算的具體會計規范,指由國務院下屬的主管部門頒布施行的會計行政規章制度。如財政部制定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政府及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等,這些新制度准則充分體現與國際慣例相協調的實質內涵。
  2.中國的會計准則是由財政部以政府法規的形式頒布的,依靠政府強制性力量保證企業執行實施。而美國則不相同。會計准則由民間性質的團體組織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制訂並頒布,沒有強制性,主要依靠注冊會計師等非政府力量和業務高度權威性保證實施。會計制度一直是中國會計中非常具體的可操作性極強的會計規范。准則制訂前會計操作全部依靠統一的會計制度;准則頒布後財政部仍然規定系列行業會計制度,要求企業必須遵照執行。而美英等國基本沒有全國統一的會計制度,通常由企業根據准則精神並結合企業具體情況自行制訂。中國的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都屬於政府行政規章的范疇。不論中美都體現著政府對市場經濟運行的幹預和管制。中國制訂嚴格和統一的會計規范特別是會計制度,其優勢是便於宏觀經濟調控和國內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弊端是制約各企業會計的積極性,難以應對變化萬千的經濟環境。而美英采取比較寬松自由的模式優缺點與中國作法正相反。
  二、香港內地會計法規的發展環境比較
  ()文化環境因素方面
  香港受英國統治一個多世紀,深受西方影響,社會生活方式西化,崇尚個人主義、自由為最高原則、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靠法律維系。因而會計特征表現為:在會計管理體制上,會計職業界強調自我管理;在會計處理方法上強調職業判斷,自由選擇,偏重於穩健。在財務報表的公告上,強調披露內容真實與公允”;在會計職業上,會計團體社會地位高,行業自行發展壯大。中國內地受傳統的儒家思想文化的影響,禮、仁、義、孝是本、官僚意識濃,倡導集體主義。這種文化觀念使得會計特征呈現為:在會計管理體制上,國家立法管理會計事務;在會計處理方法上,選擇方法不能自由選擇,偏好於樂觀估計。在財務報表公告上,政府對會計信息披露內容、時間有嚴格規定,注重社會影響,強調宏觀管理需要;在會計職業上,專業團體發展較慢,職業社會地位較低。
  ()政治環境因素方面
  兩地最根本區別是,香港是資本主義政治制度,會計為資本主義制度服務;內地是社會主義政治制度,會計為建設和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服務。由於曆史原因,香港會計幾乎是英國會計的翻版。內地會計模式原一直照搬蘇聯高度計劃經濟的模式,隨著內地改革開放和蘇聯解體,內地形成以會計法、會計准則、行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規范為體系,政府統一管理的會計模型。
  ()法律環境因素方面
  稅法影響程度不同。由於內地偏成文法系,其會計原則,會計制度受法律影響深遠,政府對企業施加較多幹預,稅法對會計的影響頗大。香港是英美法系地區,某些項目基於納稅目的列作費用,在財務報表中亦列為費用。稅法對會計影響不大。
  ()經濟環境因素方面
  內地與香港經濟最大不同點是市場經濟體制發育和完善程度以及第三產業的發展水平。香港企業絕大部分是私人企業且受法律保護。香港資本市場發達,資本來自私人、銀行、境外投資者,證券市場籌集資本容易。中國內地國有企業占絕大多數,政府直接經營的不多,但幹預不少,產權制度不明晰。資本要素市場仍不發達,資本主要來自政府,內地會計准則更強調謹慎性原則,以利於公司長遠發展。
  三、香港內地之間會計法規體系異同對比
  ()內地與香港分屬不同會計法律規范模式
  我國屬獨立型會計立法模式,將會計核算的具體規定集中形成專門會計立法,而在其他立法中,只對該法律規范對象有直接影響的會計工作進行原則規定。香港承襲英國做法無專門會計立法,屬混合型會計立法模式,會計法律散見於有關法律之中,在《公司法》以及《證券法》等法律中對會計工作進行規范。
  ()內地與香港會計法律規范模式差異的因素分析
  中國內地和香港因各自特殊的曆史背景和社會實際情況不同而歸屬於不同的法系。中國內地受曆史發展的影響,在法律體系上偏向大陸法系。中國內地會計法律規范有專門的會計立法,充分體現大陸法系特點。而香港法律體系則有很深的殖民屬性,明顯屬於英美法系。香港曾作為英國殖民地,受英國同化政策及立法影響很大,有很多法律都是照搬英國的法律而成,在法律體系上習慣於在相關法律中對企業會計行為進行規范,沒有專門的會計立法。
  ()內地與香港兩地會計規范體系差異較大
  公司法或商法在兩個地區的會計規范體系中都居於中心地位。就會計准則而言對兩地會計工作都非常重要,但它們的會計准則存在細節制定上的區別。會計准則要求有專業技術制定,又有強制力保證實施,因此會在不同程度上受政府和職業會計師兩方面的影響。中國內地會計准則較多地受政府影響,而香港會計准則較多地受職業會計師的影響。
  ()內地與香港兩地會計規范體系總體比較
  會計規范體系通常由會計法律規范和會計核算規范兩個層次構成。兩地會計規范體系用圖表示如下:  表1 香港與內地會計規范體系影響因素比較

法律
公司法(或商法)
稅法
股票交易規定
相關制度
會計准則
香港
×
+
+
內地
×
+

 其中:√:非常重要+:有些重要×:不重要
  表2 香港與內地會計規范結構圈

會計規范體系
內地
香港
會計法律規范
會計法

公司法
公司法
證券法
證券法
會計核算規范
證監會有關規定
投資者保護法
會計准則

會計制度
會計實務准則

 從上表中可以看出,兩地會計規范體系層次及結構方面既存在著共性,又各具特色。內地的會計規范體系主要由《會計法》、《公司法》、《證券法》以及《企業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制度》等構成;香港會計規范體系主要由《證券法》、《公司法》和會計實務准則等構成。兩地會計規范結構存在如下差異:其一從兩地的法律依據看,內地有專門的會計立法———《會計法》,香港地區則沒有專門的會計立法,而是通過公司法和證券交易法等公司立法文件規范上市公司會計工作;其二從會計核算規范層次看,內地會計核算規范由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構成,而香港則主要由會計准則進行具體規范。
  四、加強香港與內地會計準則國際協調的對策
  隨著經濟發展的國際化,各國會計准則協調或者會計國際化是必然趨勢。為促進兩地經濟、金融、技術交流,內地應該加強借鑒香港成功經驗,優化經濟政策和財務會計政策,完善會計法規體系,為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1.堅持求同存異的協調原則,持續推進會計整合的國際化。內地與香港的會計制度,基本上都遵循國際會計准則,要按求大同、存小異原則,參照國際會計標准,制定基本統一的會計標准、術語和會計報表格式。不斷借鑒國際會計理論,建立會計體系及更新會計理論。繼續開放資本市場、合作關系,使內地與國際經濟及會計交流形成良好互動。2006215新會計准則亮相,新會計准則體系基本實現了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趨同。但趨同不等於相同。在關聯方交易及其交易的披露、資產減值損失的轉回的會計處理上,新會計准則保持了中國特色。在內地與香港各自的會計國際化進程中,兩地會計差異會隨之相應縮小。
  2.加強法治觀念及建立健全的會計法律制度,落實會計法及相關法規的宣傳及執行力度。改善會計法規體系應從建立正確法治觀念開始。要認真執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制度,加強會計人員會計理論和業務學習,努力提高業務水平、法律意識和道德修養,促使自覺抵制違法亂紀行為,依法履行職責。為建立法治國家,要持續完善經濟立法與會計法規體系。
  3.開展兩地會計界的學術交流,取長補短,逐漸縮小會計方面的部分差異。通過官方和民間團體的互相交流訪問、書籍和學術刊物的交換等方式促使會計制度的相互了解;加強香港內地會計事務所的合作與業務往來促使會計制度的協調。
  4.會計師必須堅守公正獨立原則,發揮經濟警察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作用。中國政府先後已頒布系列會計制度、財務制度與會計准則,在形式上中國會計制度已和國際會計准則逐步接軌,但具體執行過程中,還有很大差距,會計報表造假情況屢有發生,作為執法者的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公正性遭到質疑。必須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督和管理,保證企業經營在公平、公正、公開的環境中進行。
  5.實施政企分開,減少宏觀調控對會計的影響,增強市場透明度。市場經濟的主要特征就是企業經營以市場為主導,由企業自行按照市場規律和遊戲規則參與自由競爭,政府不幹預企業經營。在實際工作之中,政府要嚴格政企分開,通過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督來實現政府職能。此外要培養人們重視會計信息的意識。重視會計信息的實際應用可避免會計人員勞動結果的浪費;還可增加經濟資源的有效配置,真正達到人盡其才,地盡其利,物盡其用,貨暢其流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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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完善審計准則 保持持續全面國際趨同

2006215,財政部發布了中國審計准則,實現了與當時國際審計准則的實質性趨同。審計准則自發布以來,實施已有3年的時間,總體運行情況良好。最近幾年,審計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國際審計准則作出了重大修訂,我國審計實務中也面臨一些新的需要解決的問題。為此,經財政部領導批准,中注協於2009年初啟動了審計准則修訂項目,以進一步完善審計准則,實現與國際審計准則的持續趨同。
.修訂審計准則的必要性
()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
建立符合市場機制要求的審計准則,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組成部分,是我們在推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建設,服務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必須堅持的原則。它不僅有利於我們更好地發揮審計工作引導資源配置、支持科學決策、加強經營管理、構建和諧社會的職能作用,而且對深化企業改革、推進金融改革、建設現代市場體系和完善宏觀調控體系都具有重要作用。
最近幾年,審計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隨著我國經濟對外開放程度的提高,注冊會計師除審計按照中國企業會計准則編制的財務報表外,還可能接受委托審計按照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會計准則編制的財務報表。此外,隨著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范圍的日益擴大,注冊會計師不僅執行企業財務報表審計業務,還越來越多地執行醫院、高校等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報表審計業務以及特殊目的審計業務。因此,需要對審計准則的適用范圍予以適當拓寬,為注冊會計師審計按照我國企業會計准則以外的財務報告框架編制的財務信息提供指導。
()適應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需要
審計准則應當立足於維護公眾利益的宗旨,積極應對新形勢下資本市場發展和注冊會計師執業實踐面臨的挑戰與現實,強化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責任,細化對注冊會計師揭示和防范市場風險的指導,切實發揮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的作用。
近年來,企業經營環境不斷發生變化,導致審計風險日益增大,主要體現在:經濟全球化將各個獨立實體更加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美國金融危機爆發波及各個國家,企業組織結構及其經營活動的方式日益複雜,科學技術的影響日益加深,會計准則要求的判斷和估計日益複雜,一些企業管理層進行財務舞弊的動機和壓力日益增大。
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審計作為財務信息生成鏈條上的重要一環,應當提供更加相關和可靠的財務信息,降低由於信息不充分或不可信賴導致的資本轉移成本和投資風險,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因此,應當根據變化的情況,通過修訂完善審計准則,突出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宗旨,強化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責任,針對實務中暴露出的不足,嚴格執業程序,要求注冊會計師切實承擔起保護公眾利益的社會責任。
()適應與國際審計准則趨同的需要
美國安然公司會計造假醜聞發生後,國際審計與鑒證准則理事會(IAASB)針對企業經營環境變化帶來的巨大審計風險,於2003年底及時出台了審計風險准則,以指導注冊會計師有效地識別、評估和應對審計風險。2006年,我們借鑒當時的國際審計准則,修訂了中國審計准則,實現了與國際審計准則的趨同。
當前,准則國際趨同面臨著新的形勢。面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采取了非常積極的態度和行動,先後向二十國集團(G20)倫敦金融峰會、匹茲堡峰會提出應對金融危機的建議,特別是倡議各國政府采用和實施統一全球標准,包括會計、審計和獨立性准則,以提高資本市場在全球的運作能力,使資本能夠有效地跨國流動,減少資本市場的風險和不確定性。
最近幾年來,國際會計師聯合會下屬的國際審計與鑒證准則理事會致力於實現一套高質量的國際審計准則的目標,不斷改進國際審計准則的質量,對國際審計准則作出了重大修訂,於2008年底完成了明晰項目(ClarityProject),得到了證券委員會國際組織(ISOCO)和歐洲委員會等的高度認可。國際審計准則的新變化,需要我們進一步深化准則趨同主張,在已有成果的基礎上,吸收借鑒國際審計准則的最新成果,以實現與國際審計准則的持續全面趨同,為實現高質量的財務報告,維護經濟和金融穩定奠定基礎。
()適應新興審計實務的需要
隨著審計實踐的發展,注冊會計師行業面臨著一些新興實務問題,迫切需要出台審計准則加以解決。例如,在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集團財務報表等高舞弊風險領域,經常出現審計失敗案例。在這些方面,原有審計准則和審計實務不能滿足執業需求,特別需要通過修訂審計准則提高注冊會計師識別、評估和應對舞弊風險的能力。
再如,在如何運用審計重要性概念,如何評價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錯報,如何利用管理層聲明和利用專家工作,如何更嚴格地執行函證程序,如何正確確定審計意見的類型,如何溝通內部控制缺陷等領域,審計實務中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公允價值也是本次國際金融危機中引起廣泛關注和爭議的一個焦點,如何為注冊會計師在新形勢下開展公允價值提供指導,防范審計風險,也是目前急需研究解決的問題。
.修訂審計准則的原則
本次修訂審計准則的目標是吸收國際審計准則的最新成果,總結審計准則體系貫徹實施實踐,進一步完善我國審計准則體系,保持我國審計准則與國際審計准則的持續全面趨同。為了實現這一目標,本次修訂遵循了以下三項原則:
()保持與國際審計准則持續全面的趨同
本次修訂充分借鑒國際審計准則最新成果,修訂後將實現與國際審計准則的持續全面趨同。國際審計准則明晰項目涉及37項准則。這37項國際審計准則與我國現行33項審計准則相對應。本次修訂我們將這33個項目全部納入修訂范圍。修訂過程中,借鑒國際審計准則的項目對這33項准則進行了重新調整,調整後的准則項目是37個,實現了與國際審計准則的一一對應。此外,本次修訂還包括我國特有的前後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准則。因此本次修訂後公布的審計准則共38項。
在審計准則的內容上,我國審計准則體系充分采用了國際審計准則所有的基本原則和核心程序,在審計的目標與原則、風險的評估與應對、審計證據的獲取和分析、審計結論的形成和報告,以及注冊會計師執業責任的設定等所有重大方面,均與國際審計准則保持一致。
()遵循科學和透明的制定機制
為保證審計准則的質量,在審計准則修訂過程中,我們嚴格遵循科學和透明的准則制定機制。修訂工作在審計准則委員會的指導下進行,實行項目負責制,建立了嚴格的項目質量控制制度。
在研究准備階段,我們一直密切跟蹤國際審計准則的發展變化,開展相關研究,並陸續編發了多期行業發展研究資料,為修訂工作提供參考。20092月,制定完成審計准則修訂工作方案,確定修訂工作的總體目標、工作步驟、人員分工等。3月,研究確定了審計准則修訂的起草體例。
在起草初稿階段,20095月,我們完成國際審計准則的翻譯工作,並聘請香港專家對翻譯稿進行了全面審核。6月,在借鑒國際審計准則的基礎上,著手起草審計准則及應用指南的初稿。7月,完成審計准則及應用指南初稿的起草工作。對於准則起草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及時與國際審計與鑒證准則理事會溝通,尋求解決辦法。
在論證修改階段,為了保證准則的質量,在20098-9月召開多次項目組會議,對審計准則初稿進行全面討論修改,同時,聘請行業內的資深專家對修改後的准則進行審核把關。9月末,召開審計准則委員會會議,對修訂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進行指導,原則審議通過發布准則征求意見稿。隨後,我們根據審計准則委員會提出的修改建議,對准則作出進一步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見稿。
在征求意見階段,我們於200912月至20101月分4批發布了審計准則第一次公開征求意見稿。對於應用指南,我們組織向會計師事務所定向征求意見。此外,為了充分發揮審計准則委員會以及港澳台和外國專家咨詢組的作用,同時向兩個組織征求意見。對於收到的反饋意見,我們進行了逐條論證和研究,凡能采納的都已采納。
()增強審計准則適應多元主體的需要
在修訂審計准則時,我們著眼於擴大審計准則適應性,以使審計准則能夠適用於審計不同的會計主體,即采用同一套審計准則,不但能夠審計按照我國企業會計准則編制的財務報表,而且能夠審計按照其他國家或地區會計准則編制的財務報表;不但能夠審計企業財務報表,而且能夠審計公共部門實體財務報表;不但能夠審計通用目的財務報表,而且能夠審計特殊目的財務報表。
目前,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范圍日益擴大,從傳統的企業財務報表審計,延伸到醫院、高校等非營利組織財務報表審計。受托從事公共部門實體審計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可能需要同時遵守與公共部門實體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或相關部門要求,而這些要求涵蓋的范圍可能比現行審計准則的規定更為廣泛。修訂後的審計准則增加了對公共部門實體審計的特殊考慮,為注冊會計師如何考慮這些要求提供了切實指導。
隨著我國企業走出去步伐的加快,越來越多的企業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這些分支機構不僅需要向母公司提供按照中國企業會計准則編制的財務報表,還需要應當地監管機構或投資者的要求提供按照當地財務報告框架編制的財務報表。此外,跨國企業在我國設立的分支機構,除委托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按照中國企業會計准則編制的財務報表外,同時需要注冊會計師為集團審計目的對其財務報表(按照母公司所在國家的財務報告框架編制)執行審計。在這兩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都需要同時審計按照中國企業會計准則和其他財務報告框架編制的財務報表。修訂後的審計准則,使注冊會計師采用中國審計准則審計兩種財務報表成為可能,從而有效降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成本和企業的負擔,大大促進我國資本市場和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國際化發展。
.新審計准則體系的主要特點
修訂後的審計准則體系具有以下特點:
()提高准則理解和執行的一致性
本次修訂充分借鑒了國際審計與鑒證理事會明晰項目的成果,除對16項准則的內容進行實質性修訂外,還對全部38項審計准則按照新的體例結構進行了改寫。新的體例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科學設定審計工作目標。每項准則都單設一章目標,明確提出注冊會計師執行該准則時應實現的目標,發揮目標對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的導向作用,體現了目標導向的審計准則制定原則。
二是明確審計工作要求。每項准則中都單設一章要求要求是注冊會計師實現目標的規定動作,統一以注冊會計師應當表述。整套審計准則共有586條要求。
三是重塑結構。修訂後的准則由以下5部分構成:總則定義目標要求附則。原審計准則中的解釋說明材料作為應用指南。修訂後的整套審計准則為12萬字,縮減了篇幅,解決了要求淹沒在冗長的審計准則中的問題。制定的應用指南共約32萬字,較好地解決了原則導向的審計准則帶來的可操作性差問題。
按照新的體例結構改寫後的審計准則體系,有利於提高審計准則理解和執行的一致性,有利於監管機構開展更有針對性的監管。
()全面體現風險導向審計
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是對傳統風險導向審計的改進,以系統論和戰略觀為指導思想,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以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評估和應對為審計工作的主線,運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結合的審計思路,掌握企業可能存在的重大錯報風險,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分配審計資源,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審計效率。
突出強調風險導向審計是我國2006年審計准則的一大特點。現行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211——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並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231——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程序》集中體現了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建立了風險導向審計的概念框架。由於當時部分國際審計准則沒有完全貫徹風險導向審計的理念,我們在起草我國審計准則時,部分審計准則也受到影響。
本次修訂審計准則,進一步強化了風險導向審計的思想,除修訂核心風險審計准則外,對其他審計准則也作出修改,將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全面徹底地貫徹到整套審計准則中。例如,對關聯方、會計估計、公允價值、對被審計單位使用服務機構的考慮等准則,強化重大錯報風險的風險識別、評估和應對,擺脫原來的審計程序導向思維;對函證、分析程序等准則,從風險識別、評估和應對的高度要求注冊會計師考慮是否實施及如何實施這些程序;對特殊目的審計報告類准則,在描述注冊會計師所做審計工作時強調風險導向審計思想等。本次修訂後,風險導向審計的理念將充分體現到整套審計准則體系中的每項審計准則中,避免了准則體系的內在不一致。
()增強識別舞弊風險的有效性
新審計准則對注冊會計師發現和報告舞弊的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注冊會計師有責任按照審計准則的規定實施審計工作,獲取財務報表在整體上不存在重大錯報的合理保證,無論該錯報是由於舞弊還是錯誤導致。新審計准則以積極的姿態,設定了注冊會計師發現舞弊的責任,明確地指出舞弊與財務報表錯報的固有聯系。審計的目標是對財務報表是否存在影響信息使用者決策的重大錯報發表審計意見,既然重大舞弊通常會導致財務報表重大錯報,合理保證發現導致財務報表重大錯報的舞弊就不是注冊會計師的份外之事,而是應盡職責。
此外,新審計准則還對注冊會計師如何履行這一職責提供了更詳細的指導和要求,包括要求注冊會計師積極主動地識別、評估和應對舞弊發生的風險,包括保持職業懷疑態度、增加審計程序的不可預測性、項目組就舞弊風險進行專題討論、考慮舞弊產生的條件(動機、機會和將舞弊行為合理化)、考慮管理層淩駕於內部控制之上的風險、假定收入確認存在舞弊風險等。
特別是對關聯方、會計估計和公允價值、集團會計等舞弊高發領域,新審計准則既進一步明確了工作要求,又細化了對注冊會計師的指導,要求注冊會計師合理運用職業判斷,按照風險導向審計的要求,識別、評估和應對這些領域的舞弊風險。例如,《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401——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從原來的19條不足2000字,擴展到648000餘字,在會計師事務所是否擔綱集團財務報表審計、對集團各組成部分財務信息所執行工作的程度、如何了解和測試集團層面的控制、如何檢查合並過程、如何與分支機構審計人員實現雙向有效溝通和互動,提供了詳細的指引。
本次修訂使審計准則體現了先進實務經驗,增強了注冊會計師發現舞弊的能力,提高了審計的有效性。
()加強與治理層有效的溝通
公司治理層和注冊會計師在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中都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兩者在對管理層編制的財務報表進行監督方面具有共同的關注點。為此,治理層和注冊會計師對各自從不同層面掌握的情況和信息進行有效溝通,對於公司治理層對管理層進行監督和制衡,以及增強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的針對性,特別是保護注冊會計師獨立性不受管理層幹擾,有著積極作用。
注冊會計師和治理層進行有效的雙向溝通十分重要,有助於實現以下目標:一是注冊會計師和治理層了解與審計相關的背景事項,並建立建設性的工作關系;二是注冊會計師向治理層獲取與審計相關的信息,例如,治理層可以幫助注冊會計師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確定審計證據的適當來源,以及提供有關具體交易或事項的信息;三是治理層履行其對財務報告過程的監督責任,從而降低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
新審計准則一方面規范了治理層在監督財務報告方面的職責和作用,對管理層與治理層在財務報告方面的職責作出明確區分;另一方面,要求注冊會計師就審計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難、對被審計單位會計處理質量的看法、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錯報、違反法律法規行為、舞弊等及時與治理層溝通。同時要求注冊會計師向治理層和管理層恰當通報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根據職業判斷認為足夠重要從而值得治理層和管理層各自關注的內部控制缺陷。
()增強對小型企業審計的相關性
新審計准則取消了現行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621——對小型被審計單位審計的特殊考慮》,代之以在每項應用指南中增加對小型被審計單位的特殊考慮部分。這種做法將顯著增強對審計小型被審計單位的指導力度,有效提高審計准則的適用性。
第一.新審計准則更加強調運用職業判斷,准則著重於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工作中解決問題,而非細化注冊會計師應當執行的具體審計程序。這為注冊會計師根據小型企業的特點,因地制宜地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序提供了基礎。例如,如果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某小型企業時發現該企業不存在很多的控制活動,則可以不采用控制測試,而主要采用實質性程序,因為這才是有效的。
第二.針對中小型企業的組織結構和商業交易相對簡單的特點,應用指南多次強調小型企業的審計在總體上相對簡單易行,並提供了切實有效的指導。例如,《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211——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指出,小型被審計單位可能沒有書面的行為守則,但卻通過口頭溝通和管理層的示范作用形成了強調誠信和道德行為重要性的文化。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小型被審計單位時可能無法獲取以文件形式存在的有關控制環境要素的審計證據,因此,管理層或業主兼經理的態度、認識和措施對於解小型被審計單位的控制環境更為重要。
第三.針對如何以有效率和效果的方式執行審計工作,新審計准則體系從如何遵守審計准則的要求、組織審計工作、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等方面,對小型企業審計提供了指導。例如,應用指南指出,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審計中考慮的所有事項或作出的所有職業判斷,既沒必要也不可行,記錄的重點應是重大事項和重要判斷。再如,應用指南指出,如果被審計單位沒有內部審計機構或人員,則注冊會計師無需考慮《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411——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的所有內容。
相信新審計准則體系的實施,必將對提升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質量,加強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和風險防范,提高財務信息質量,降低投資者的決策風險,實現更有效的資源配置,推動經濟發展和保持金融穩定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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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香港公司,必須要了解的稅收和香港稅務等問題

在香港成立公司以後,在以後的企業經營中,你肯定對於香港的稅收制度有很多疑問?香港公司是如何征稅、稅率是如何計算、公司的會計賬目、審計及報稅如何辦理等問題。
本文彙總香港稅務相關問題,解決您對香港稅務、稅收制度的疑問。
.在香港成立公司的時候需要交哪些稅呢?
成立香港公司時必須繳納注冊資本厘印稅。注冊資本厘印稅是按照注冊資本的1/1000來收取的。比如注冊資本為100萬元,應課稅1000元。
.香港稅收制度
香港的稅收主要為三大類:- 物業稅、薪俸稅及利得稅。物業稅之稅率乃根據擁有物業之租金收入之16.5%計算。薪俸稅乃根據薪金收入以累進稅率計算,負稅上限不超於總薪金收入之16.5%
公司利得稅稅率為公司應課稅利潤之17.5%。應課稅利潤乃指公司在本港經營及運作所賺取的利潤。由於很多國內的客戶,其香港公司都沒有在香港經營 (例如並無在香港設辦事處、寫字樓或招聘員工) ,所以都無需繳付香港利得稅。請注意,在本地銀行戶口有款項的往來及在香港有注冊地址並不等同於「在港有經營及運作
.香港公司是如何征稅的
香港是一個稅項少、稅率底的自由港。企業每年必須交付的稅只有利得稅一項,所謂利得稅是按照企業的所得,也就是按純利的17.5%來計算的。比如一家企業一年的營業額是1000萬,毛利200萬,純利100萬。公司應交給政府的利得稅是100X17.5%=17.5萬。 如果你成立的香港公司不盈利,公司就不需要交稅。
.香港公司的稅率是如何計算?如何界定報稅時間
香港的稅率是按照實際盈利的17.5%來計算的。香港公司的習慣是以每年331日作為財政年結日,您可以順延一年報稅。
報稅的模式
在香港,處理報稅大約有三種情況:
1.零報稅——適合沒有經營的公司;
2.做賬後直接報稅——適合有經營的無限公司;
3.做賬、核數後才能報稅——適合有經營的有限公司。
零報稅
若在一個財政年度內,公司無經營,則該年就可向政府申請豁免做賬、核數和繳納稅款,直接進行零報稅即可。香港政府要求企業每年申報一次。辦理時間:一般新公司會在第18個月收到香港稅局發來的利得稅表,零申報必須在收到稅表後的一個月內持填報好的利得稅表去稅局報稅。
.進出香港的商品要不要上繳稅
除了煙酒之外,一般進出香港的貨物是不需要上稅的。但所有進出口貨物必須報關,報關費是按實際貨價的 0.5%(47000 元以內) 0.3%(47000以上) 收取。
.香港公司的發票收據是由哪個部門制作
答:香港公司的發票收據不是由稅務局統一印制,而是由公司董事局根據公司的業務性質印制發行的。發票收據及其它單據只要加蓋公司印章,並由負責人鑒署後就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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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內地《公司法》法定審計模式的選擇

公司法定審計制度的構建和完善是當前中國《公司法》修改中的一個引人關注的問題。為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此次《公司法》修改集中於放松資本管制、增強意思自治等內容。在此背景下,如何有效保護公司外部的利益主體、特別是中小股東、債權人等的利益就成為十分尖銳的問題,從而凸顯了公司法定審計制度的重要性。據此,許多專業人士主張中國應實行全面強制審計制度,並以現行《公司法》第175條作為佐證。該條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
然而,依法審查驗證究竟是什麼含義,實踐中尚有較大爭議。盡管許多專業人士認為依法審查驗證就是指法定審計,但也有觀點認為,按照中國《公司法》《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等法律的規定,審查驗證的主體包括公司負責人、監事會、股東大會、注冊會計師等等,(王學軍,2001)因此《公司法》第175條並不意味著確立了公司財務報告的法定審計制度,遑論全面強制審計了。的確,如果把公司法第175條的審查驗證解釋為審計,意味著中國《公司法》要求所有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都必須進行審計,類似一種全面的法定審計制度。這顯然與實際不符,因為目前只有上市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和部分國有企業實行了強制審計制度。
可以說,《公司法》第175條並不是一個單純的文義表達問題,它關系到我國公司法定審計采用何種模式——由誰來審計,注冊會計師審計還是政府審計?進行多大范圍內的審計,全面強制審計還是部分強制審計?這些問題一方面影響到整個社會的公司監督成本,另一方面也影響到會計職業的業務邊界,甚至決定了中國民間審計與政府審計之間的分野。實踐中,《公司法》的含糊不清所可能產生的沖突與損害,因注冊會計師法、審計法、外商投資企業法以及財政部、證監會的規章中關於財務報告審計的規定而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但是,上述法規只是從各自的角度出發關注審計制度的一個側面,並沒有、也不可能著眼於現代公司的治理結構而對公司法定審計制度進行適當的定位,更不會對各法規之間的沖突進行協調。
確立公司法定審計基本框架的角色只有《公司法》才可能承擔,這也為各國公司法的實踐所證明。因此,借助此次《公司法》修改之契機確立一個清晰、合理的公司法定審計模式,不僅對於我國會計職業的發展有意義,更有助於《公司法》構建一個規范化的公司治理結構。
一.誰來主導公司法定審計:民間審計還是政府審計
確立我國公司財務報表審計模式的首要問題是誰來審計,即由獨立的注冊會計師還是由政府進行審計。在市場經濟國家的公司法中,這個問題並不存在,因為政府審計與注冊會計師審計之間有著明確的分工和定位。國家審計機關主要關注政府部門的廉正運作與公共資金的運用效率,而會計職業則對公司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服務於股東監督管理層和降低代理成本的需要。盡管早期公司法曾采取過股東審計的模式,但是,股東的知識背景以及搭便車心理終至股東集體冷漠。因此,各國公司法最終都選擇了獨立執業的會計師執掌公司法定審計的模式(劉燕,2000)
中國最初的公司立法也確認了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模式。國家體改委1992515日發布的《有限責任公司規范意見》第46條規定:公司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統計局的規定,向有關政府部門報送報表……會計報表需經注冊會計師驗證。但在次年出台的《公司法》中,上述規定演變成第175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審查驗證,驗證主體不見了。從此,誰來審查驗證成為《公司法》中一個存疑的問題。實踐中,企業接受審計所依據的都是特定領域的法規(如外商投資企業法)或者特定部門的要求(如企業改制與證券發行的監管規則)
從公開的資料,我們無法獲得這一變更的原由。一種比較可信的解釋是,《公司法》的起草人試圖避免卷入我國審計體制的沖突與矛盾當中:
第一,與多數國家公司法純粹調整商業組織行為的角色不同,我國《公司法》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兩分法中夾雜著國有獨資公司這一特殊企業形態,對於後者,《審計法》已經明確賦予國家審計機關審計監督權。
第二,實踐中,許多政府部門以各種名義進行著會計資料檢查,似乎都有財務報表審查權。
第三,當時我國的會計職業是一種雙軌制的格局:財政部依照《注冊會計師法》並通過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管理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署依據《審計法》管理著審計師事務所,形成民間審計組織社會審計組織的對峙。
因此,不論《公司法》規定誰來審計公司這一新的組織形式,都可能挑起部門權力紛爭。存在即合理從而避免激化矛盾,似乎成為初生的《公司法》一種無奈卻很現實的選擇。
不過,20世紀90年代中期之後,改革逐漸呈現出由會計職業統一企業財務審計的趨勢,從而為《公司法》真正建立統一的公司財務報表審計制度創造了外部條件。1995年底,審計師事務所加入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民間審計與社會審計合一,事務所組織層面的沖突不複存在。19964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整頓會計工作秩序,進一步提高會計工作質量的通知》(國發[1996]16號文),提出加強社會會計監督,依法實行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制度。199810月,財政部發布了《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暫行辦法》,規定從1998年起,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除個別特殊行業(企業)外,不再實行財政審批制度,而是委托中國注冊會計師實施審計。
從理論上說,國有企業從政府審計逐步轉變為接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的民間審計,也有助於政府審計在我國進行更清晰的定位,使得國家審計機關能夠集中精力審查監督政府部門公共資金的運用情況。然而,這一轉型的順利完成需要有關部門在政府審計與民間審計之間進行協調。但實踐中,財政部單獨擬訂了《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暫行辦法》,規定了各級財政部門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監督檢查權。國家審計署從1999年開始陸續發布《國有企業財務審計准則(試行)》《審計機關監督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的暫行規定》等審計規章,強調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審計管轄權並規范審計程序。
實踐中,政府審計的建章建制似乎卓有成效。從2000年開始,國家審計署陸續披露一些審計大案要案,其中不乏一些大型國有企業存在的嚴重經濟問題和違法犯罪行為。社會各界對不斷刮起的審計風暴給予高度評價,這與注冊會計師在證券市場中頻頻卷入公司財務醜聞,造成公眾信任度的急劇下降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可以說,政府審計的高調與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低迷,某種程度上成為對我國企業財務報表審計體制改革思路的一種嘲諷,也令此次的《公司法》修改面臨一個棘手的選擇。是維持現狀,保留原有《公司法》第175條含糊不清的規定,還是依循近年來的改革路徑,確立注冊會計師對公司的獨任審計?顯然,前一種選擇對於立法者而言風險最小,因為它不會觸動現有的監督權力配置格局,同時也迎合了現有的公眾輿論對審計主體的認知。
然而,維持《公司法》第175條的規定是一種不負責任的選擇,它混淆了政府審計與公司審計完全不同的定位,忽視了公司審計的內在機理,不僅不利於財務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發揮應有的作用,也將極大地制約國家審計機關在其最重要的職能——廉正政府的構造——方面扮演的角色。注冊會計師審計現狀的不盡如人意有諸多原因,它不應當成為維持公司審計雙軌制的借口。特別是,公司審計制度存在的根本意義,在於減少代理成本,實現公司效益(廣義上)的最大化。如果政府審計與注冊會計師審計的重疊令公司承受的負擔大於審計帶來的收益,審計制度的價值也就不複存在了。實踐中,圍繞著審計、財政、證監會等不同部門對會計師事務所同時行使檢查監督權而帶來的重複檢查,已經讓專業人士不堪應付。如果同樣的局面在企業身上再現,所造成的整個社會資源浪費與損失將會更大,因為企業是社會財富的實際創造者。
筆者以為,中國《公司法》應當確立統一的、由注冊會計師獨任公司財務審計的模式,從而在法律上對近年來企業財務審計體制的改革路徑給予確認。這種統一的注冊會計師獨任審計模式並不因《公司法》中國有公司的存在而消解,因為國資委作為所有人對公司管理層的監督依然可以通過聘請注冊會計師審計來實現。當然,考慮到注冊會計師在公司審計關系中重要但又非常脆弱的地位,《公司法》也應當為注冊會計師獨立進行監督提供一個必要的制度保障,如引入獨立董事選聘注冊會計師的程序,強化會計師的審計責任等等。另外,修改《審計法》,進一步明確政府審計的定位,也是立法的題中應有之義。
二.誰接受審計:全面強制審計還是部分強制審計
審計模式的另一個方面就是誰必須接受審計。在這個問題上有兩種選擇:全面強制審計模式與部分強制審計模式。前者指各類形式的公司都必須將財務報告提交注冊會計師審計,後者指公司法僅強制要求部分公司接受審計,其他公司是否進行審計由股東自己決定。我國現行《公司法》第175條沒有對接受審查驗證的公司進行任何限定,類似於一種全面強制審查。《公司法》修訂草案的幾個版本繼續采取了這種表述方式。
筆者以為,審計模式的選擇,其實質依然是公司法對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效益與成本的綜合考量。
審計作為公司治理中的監督環節很重要,但監督本身也是有成本的。審計收費由公司承擔,而且由於抽樣審計技術的采用,審計並不一定能夠發現被審計公司帳目中所有的問題。因此,確立全面強制審計制度固然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審計的監督功能,但它給一些公司特別是中小公司附加額外的負擔和費用,增加的社會成本也不容忽視。
從國外公司法的發展來看,各國都曾面臨全面強制審計還是部分強制審計的取舍,最終都選擇了部分強制審計的模式。在這方面,英國公司法從全面強制審計向部分強制審計的轉變可能對我們最有啟發。英國最先在1900年開始全面強制審計,堅持了將近100年,最終還是在1994年放棄了這一模式,對微型公司給予了審計豁免。英國公司法學者對中小企業的實證研究發現,強制性會計信息披露與審計對於小企業成本過高,收益有限(Freedman&Godwin1993)。不僅如此,為小企業服務的往往是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由於歐盟統一公司法指令第8號提高了對法定審計師的資格要求,增加了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成本,後者進一步轉嫁到小企業身上。因此,放棄強制審計的要求可以減低小企業的經營成本,刺激經濟的發展。按照英國政府貿工部的估計(DTI1995),英國在冊的全部95.7萬家公司中,大約50萬家企業可以免於審計。
英國公司法學者的這一發現,其背後的邏輯基礎其實非常簡單。審計作為解決公司代理成本問題的一種制度安排,前提是公司存在所有權。經營權分離這一代理成本孳生的土壤(Watts1983)。在眾多的小企業或者微型企業中,所有者往往同時就是管理人,並不存在代理成本問題。因此,要求小企業進行審計顯然已經超越了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內涵。審計的真正意義是為了增強公司財務報表的可信度,以保護企業外部債權人、甚至社會公眾利益的利益。但是,相對於公眾公司,小企業的公共性並不顯著,不論是債權人數量還是受影響的公眾的范圍都比較有限。如果特定的債權人有對財務報表真實性的特殊要求,完全可以通過特約審計的合同方式來解決,不應當在公司法層面上強制要求審計。
需要指出的是,放棄全面強制審計模式,並不意味著公司法就放棄了對這部分豁免公司的財務報告行為進行監管,公司法依然可以通過其他制度來實現這一目的。依然以英國公司法為例。它在豁免微型企業強制審計的同時,確立了以下三項措施來保護外部利益主體:(1)微型公司必須聘請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編制企業的財務報表;(2)當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要求時,公司必須進行審計;(3)公司董事需要書面聲明公司符合法定豁免審計條件,並承擔公司財務報告虛假的法律責任。(Davies1997)目前,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公司法都實行部分強制審計的模式,只要求公眾性突出的股份有限公司、規模較大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金融機構接受獨立審計。這一現實的例證最清晰不過地表明,審計本身不是目的,而是為一定目的服務的工具。公司法定審計的目的在於構造一個最有效率的公司治理,實現對股東利益最佳的保護。有效最佳意味著效率效益的結合。我國公司法定審計模式的選擇不宜盲目追求全面發揮審計的監督作用,應當考慮我國公司組織形式的構成狀況與實際需求。
三.部分強制審計模式下審計范圍的選擇
在部分審計模式下,公司法必須合理確定法定審計的范圍。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1)公司的公眾性;
(2)審計的必要性;
(3)審計的成本。
應當讓那些具有一定公眾性,審計所帶來的利益高於審計的成本,並且審計是必要的、對公司及其管理者來說不是額外罰款的公司負有法定審計義務。
從國外立法例來看,不同國家在確定法定審計范圍適用的標准略有不同。大陸法系國家大多兼采公司規模、組織形式以及營業性質三個標准。例如,《德國商法典》規定:非小型資合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企業集團的年度財務報告必須經過審計;金融機構、保險機構不論規模大小均須接受審計。英國以及受其影響的英聯邦國家按公司規模的單一標准,要求除小型公司或微型公司外的公司,不論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均須接受審計。對銀行與保險公司強制審計的規定則體現在專門的金融立法中。
可以說,公司規模標准是各國公司法中均采用的標准。不過,這一標准也存在過於依賴資產規模等數量指標,容易規避的問題。有鑒於此,我國一些專業人士創造性地提出了非定額納稅標准以及負有債務標准,即:如果公司為非定額納稅人,或者對外負有債務,則不論其規模大小,均必須接受審計。其理由是:
(1)非定額納稅人須納稅申報,審計有助於減少逃稅的可能性;
(2)公司對外負債就意味著有保護外部債權人利益的需要。而且這兩種標准都屬於定性標准,不容易規避。
筆者對此有不同看法。關於非定額納稅人標准:
第一,稅務審計與公司財務報表審計目的各有側重,二者未必需要同一;
第二,在相當程度上,非定額納稅人標准與公司規模標准是相通的,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司必然都是非定額納稅人;
第三,即便有些非定額納稅人落到法定審計范圍之外,稅務機關如認為有必要,可以對它們進行專項審計。
至於負有債務標准,它實際上是社會公眾性標准的一種具體情形,與公司規模標准之間也有相當的重疊。即便債務人屬於豁免審計的小公司,債權人也可以在締結債權債務關系前,要求債務人必須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即采取合約審計的安排,這更加靈活。
從中國的實際出發,筆者主張借鑒大陸法系國家公司法的做法,將以下公司納入強制審計范圍:
(1)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通常規模較大,股權分散,具有較強的社會公眾性。無論是債權人還是股東,抑或是其他利益相關者,對於股份公司都有審計的需求。
(2)一定規模的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規模有大有小。小公司的社會公眾性並不突出,審計成本與收益可能不成比例,不宜強制要求審計,但大型有限責任公司從社會問責性角度看與股份公司元本質區別。關鍵在於確定一個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規模劃分標准。有建議參考原國家經貿委等四部委頒布的《中小企業劃分標准》,但此標准是為《中小企業促進法》的實施而頒布的,與法定審計關注公司社會公眾性大小的目的不同,不應直接照搬。
(3)金融機構。金融類公司應全部納入法定審計的范圍。金融類公司具有高風險的特征,對國民經濟影響很大,通常規模也比較大,有必要使其負有法定審計義務。
此外,對於不屬於上述法定審計范圍內的公司,如果有一定數量的股東提出審計的要求,《公司法》也可以強制要求公司進行審計。在這方面,《法國商法典》(46)的做法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它規定:即使有限責任公司沒有達到法定規模標准,但代表1/10以上資本的一名或若幹名股東,可要求法庭任命一名審計員。這實際上是用司法手段來幫助公司解開小股東與管理層/控制股東之間可能陷入的不信任僵局,對於閉鎖公司中的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具有特別的意義,值得我國《公司法》借鑒。

2010年9月20日星期一

香港公司報稅與審計理解的誤區

香港公司審計報稅
內地很多的企業以為自己的業務不是在香港發生,所以就不用交稅,從而連核數師審計報告都不做,其實這是完全違反香港公司法的。
一間香港有限公司,無論你在世界任何地方做生意,無論你有沒有盈利,都需要每一年做一份核數師審計報告向稅務局作出交待。交待完之後如果你的盈利確實是境外所得,無論你的盈利是多少香港稅務局都無權向你征收利得稅。
相反,如果你沒有向稅務局交代,就是一種瞞稅的行為,是刑事罪。其實,核數師審計報告的用途除了是向稅務局申報財務狀況之外,如果你將來要融資、借貸,核數師報告也是一份最主要的證據,向你的融資對象說明你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盈利能力。
其實,內地很多的企業以為自己的生意不是在香港當地做,就不用報稅的錯誤認識是來源於一些規模小、沒有專業能力或者公司沒有香港注冊會計師去處理核數報稅事宜的代理公司。
因為它們本身並不懂得香港的公司法及稅務條例,以至不懂如何處理報稅的問題,就索性告訴客戶不用報稅,而客戶由於不知實情聽信了對方的講法,最終出現問題是要公司董事自己去承擔法律的責任。服務范圍包括提供的月結或年結入賬、報稅、核數、預備公司秘書文件、免費作稅務和財務安排顧問及咨詢等,歡迎客戶隨時來電垂詢。
法定審計
在香港注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必須按照公司法例,每年進行一次以法定審計基准呈報財務報表。在香港,只有香港執業會計師,才可進行法定審計,並簽署法定審計報告。我們致力為客戶的業務提供積極正面的輔助,並獨立地為各股東呈報財務報表,履行上市公司核數師的責任。

香港公司核數的好處

首先,一份經 香港會計師審核的香港公司核數報告書,可使管理層了解企業實質營運及財務情況,同時可以減低財務犯罪機會,提供商業投資者更真實及公正的資訊,從而作出恰當決策。其次,凡於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其管理層所制定的帳目,均必須按照《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三十二章)122條,委任獨立核數師,審核每年帳目,以便公司能向各股東於每年的周年股東大會透露。此外,稅務局亦會每年要求公司於遞交報稅表時,附上已審核之財務表,以便進行評稅程序。
在我們的核數報告中,除了公司祥細的核數報告外,亦會就提高利潤和其整體的競爭能力等各方面提供意見,並指導公司董事應遵照有的關條例,以履行其應有的責任。而我們於時行審查程序的同時,亦會與客戶保持溝通,務求令到客戶對本身的企業財務狀況,有適當的了解,而香港公司核數的好處和作用的主要優越性也在於此。如果您需要進行香港公司年審和香港公司做帳報稅等相關專業服務,可以隨時聯系我們,我們香港宏志會計師事務所隨時為您服務。
香港公司核數的好處:
.應付檢查,增加好感
香港政府部門規定每家公司都需要出具核數報告的,政府在年審以及公司宣告結束運做的時候都會憑這份報告進行考察。同時,每年按政府的規定去做好核數報告對往後公司同政府部門打交道有著十分好的促進,核數師報告是由國際認可的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最常見的用途就是作為基本文件交給稅務局,以此讓稅務局來了解公司的經營情況有沒有盈利等。
.證明財力,體現價值
由香港持牌會計師做的核數師報告在香港乃至國際上均受到認可,這份認可包括與公司的運營以及財務方面的認同和展示,做好一份報告對公司出現在公眾以及合作者面前有著形象提升的作用。
.上市證明,融資依據
或許您對公司的發展並沒有十分遠大的目標,但是作為公司運營後的證明,無論是融資還是上市,在國際上均唯一認可核數師報告(也叫審計報告或審計師報告),這也是您獲得投資夥伴信任的一個重要依據,核數師報告也可以作為投資者投資時遞交給政府的一份基本文件。
.轉讓退市的相關證明
如果你想要做股權轉讓,內地政府也是要求你提供一份核數師報告。舉例講,現在你有一個香港公司是和內地一家公司合資的,現在你想要轉讓出你股權給另外一家境外的公司,那你的香港公司在做股權轉讓時必須提供一份體現你公司以往的經營狀況的核數師報告。這份報告同樣是要由國際認可的持牌會計師來出具政府才認可,你的股權轉讓才能夠完成。
總而言之,一份好的香港核數報告好處多,某些時候對公司的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仔細並邀請專業香港持牌會計師做一份核數報告(也叫審計報告)是十分有必要的。

2010年9月14日星期二

為什麼會有注冊香港公司"無需作核數師報告"的說法?

香港有限公司每年均要向稅務局申報稅項,其責任由董事負責,如在指定時間內公司仍未能提交核數師報告、報稅表及公司雇員的薪金申報表,稅務局會對該公司作出稅款評估。為避免多繳不必要的稅款,董事應主動並盡快處理公司帳目並交予核數師審核,第一次核數期限為公司成立後18個月內(一般公司的截數日會定於331/1231日,有80%的香港公司都會選擇在331日作為公司埋數的時間);當公司經營者收到稅務局的有關信件或稅表時,應該盡快安排有關核數師進行核數工作。
香港有限公司報稅可分為兩種:
第一,DORMANT A/C(業務不活躍),同時滿足以下條件適用:
1. 沒有購買任何物業、資產;
2. 沒有任何銀行出入記錄(銀行月結單);
3. 沒有經營任何業務。
第二,AUDITOR'S REPORT(核數師報告)
《香港公司法》規定:任何香港有限公司每年都必須遞交核數師報告,交代該年度內公司所從事的一切業務。無論公司有無盈利都必須遞交報告。
因為香港實行來源地征稅原則,如果公司的盈利並非在香港產生,則香港稅務局就無權要求該公司繳交利得稅,可以向香港政府申請海外利得,申請獲批准後就可豁免相應稅款,但亦必須要做一份相應的核數師報告。
那為何無需做核數師報告的觀點會在許多公司中流傳呢?因為核數師報告並非任何人都可以做。必須持牌的CPA注冊會計師方有資格出具核數師報告。內地的許多商業咨詢公司並不擁有合格的注冊會計師來完成核數師報告。因此,為了避免麻煩與懷疑便聲稱無需做核數師報告只需要做業務不活躍的核數師報告。此種行為會給客人帶來極大法律隱患。
當然,有些長期做業務不活躍的核數師報告,並且不經過香港進行業務,對此香港稅務局是很難采取法律行動的。但一旦經過香港,就很可能收到法庭傳票,甚至被拘留。這些經曆將是十分慘痛的。
根據香港的法律,一間有限公司須每年審核公司的財務報告表,每年至少要做一次核數師報告,至於核數師報告提交稅務局的次數則並不確定,稅務局一般要求有限公司至少一年交一次,也有半年交一次,甚至也有兩年交一次的,他會根據不同的情況而作出不同的安排,但一般來說是一年交一次。
當一間香港有限公司收到稅務局發來的報稅表,在法律上要在一個月內向稅務局遞交一個核數師報告。否則,如果核數師報告遞交延誤而又沒有申請延期,輕者,公司被政府罰款;重者,除高額罰款外,董事還要承擔行政責任。

香港核數師報告的作用

香港有限公司每年均要向稅務局申報稅項,其責任由董事負責,如在指定時間內公司仍未能提交核數師報告、報稅表及公司雇員的薪金申報表,稅務局會對該公司作出稅款評估。為避免多繳不必要的稅款,董事應主動並盡快處理公司帳目並交予核數師審核.
目前很多公司對於做核數師報告的原因以及用途並不是很了解,總以為核數師報告就是類似於內地的財務報告,沒什麼其他的意義。其實這種認識是錯誤的,一份好的核數師報告的作用是非常多的,並且不同的核數師報告可以有不同的用途:
首先就核數師報告的作用做一個概括。核數師報告是由國際認可的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最常見的用途就是作為基本文件遞交給稅務局,以此讓稅務局來了解公司的經營情況有沒有盈利等;
其二核數師報告也可以作為投資者投資時遞交給政府的一份基本文件;
其三核數師報告可以遞交給股東,讓公司股東了解公司的經營情況;
其四核數師報告也可以是作為向銀行借貸、融資的用途。
以上所列是核數師報告比較常見的一些用途。舉例來講核數師報告在什麼時候會用到。
核數師報告用途一.當你的香港公司注冊以後開始運作生意18月後你會收到稅務局的第一份稅表。這時你的責任是要請持牌會計師根據你公司的一些具體情況出具一份核數師報告給政府。這份核數師報告會體現出你公司整個會計年度內的營運狀況,也能讓稅務局了解你公司有無利潤。
核數師報告用途二.當你的公司運作了一段時間以後,想要擴大公司的規模,因此需要向銀行申請借貸時,銀行就需要你提供一份核數師報告了。這份核數師報告則更側重體現你公司的未來發展的前景,因為此時銀行更看重你公司在運作時有無盈利、你公司的資產與實力、經營結構以及未來的發展。如果你的財務情況通過核數師報告體現出來,也就意味著你公司的財務狀況也得到了國際認可,這樣銀行才有可能把款貸出。
核數師報告用途三.如果你想要做股權轉讓,內地政府也是要求你提供一份核數師報告。舉例講,現在你有一個香港公司是和內地一家公司合資的,現在你想要轉讓出你股權給另外一家境外的公司,那你的香港公司在做股權轉讓時必須提供一份體現你公司以往的經營狀況的核數師報告。這份報告同樣是要由國際認可的持牌會計師來出具政府才認可,你的股權轉讓才能夠完成。
其實核數師報告的作用很多,以上只是簡單地舉幾個例子來介紹。除此之外,你還可以拿它來做公司上市、申請特殊拍照、與別的公司合並等等。

香港公司不辦年審超期報稅的法律處罰

香港發票與大陸發票有什麼不同?

當你在香港購物要求商家開具發票時,他們會給你一張自行印制的紙張,上面會注明收款的詳情,還有公司的印章及負責人的簽字,你或許會疑惑為何發票沒有統一的格式和樣式,但是在香港發票就是各具特色的。
香港擁有與內地相對獨立的稅務制度,他們沒有發票稅,沒有由稅務局統一印制的發票,簡單來說就是香港沒有與內地發票相對的概念,他們的發票只是一張收款的證明,與內地的收據相同。
香港稅務局承認公司自行印制的發票,在港人默認誠信的習慣思維中,有公司的印章和負責人簽字就足以證明交易的真實存在性,是可以直接用於做賬報稅的。
香港發票可以由公司自行設計,但一些基本信息是必須要具備的,如公司全稱、交易內容、公司蓋章和負責人簽字。